房價計算器怎麼算:總價單價、面積單位與公攤和稅費
先分清建筑面积、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
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88号)第十八条规定,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,即:
建筑面积=套内建筑面积+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
日常所说的“公摊面积”,在该规章中的规范表述是“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”。产权认定并不相同: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;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,买受人依照法律、法规对其享有权利、承担责任。因此,看到“建筑面积”时,还要继续问它是否包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。
如果商品房按套(单元)计价,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,买卖合同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。按建筑面积计价时,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一条还要求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,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,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。
“单价”至少有三种计价口径
同一笔房价款换一个面积分母,算出的单价就可能不同。读数时不能只看“每平方米多少钱”,还要确认分子和分母分别是什么。
- 按套(单元)计价:计价单位是整套或整个单元,合同总价不通过面积计算单价。
-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:算法是合同总价÷套内建筑面积,结果单位为元/平方米。
- 按建筑面积计价:算法是合同总价÷建筑面积,结果单位也是元/平方米。
只要存在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,建筑面积就比套内建筑面积多出这一部分。同一个总价除以较大的建筑面积,得到的算术单价会低于除以套内建筑面积的结果。售楼处所称“单价”如果未说明口径,这个数字本身不足以复算合同价。
合同面积与产权面积为何不同
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《【测绘小课堂】不动产权证内建筑面积的知识解读》将产权面积说明为竣工后的实测面积。商品房项目一般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,测绘单位依据房屋实地测量结果形成成果;成果经备案并办理首次登记后,成为房产证内记载的产权面积。
合同面积则是房屋尚未封顶时,依据建筑施工图纸概算形成的预测数值,常用于预售许可、销售及预售合同。一个来自施工图纸,一个来自竣工后的实地勘测、绘图和计算,所以两者不是同一个数。
在按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计价并进行最终结算时,最终面积依据应读取首次登记确认的产权面积,也就是来源所称的“实测面积”,不能继续沿用合同中的预测面积。按套计价则应先看合同约定,不能把按面积计价的面积误差规则直接套用过去。
面积误差比怎样计算
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适用于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情形。面积误差比的公式是:
面积误差比=(产权登记面积-合同约定面积)÷合同约定面积×100%
计算时,合同约定面积和产权登记面积必须对应合同采用的计价面积口径,不能把建筑面积误差与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混为一谈。
-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%以内(含3%)的,据实结算房价款。
-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%时,买受人有权退房。买受人退房的,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退还已付房价款,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。
- 买受人不退房,且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:3%以内(含3%)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;超出3%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,产权归买受人。
- 买受人不退房,且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: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%以内(含3%)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;绝对值超出3%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。
因此,3%不是预测涨幅,而是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的面积误差处理阈值。越过阈值后,适用的不是普通差额补足,而是退房权及相应的返还处理。
契税也要与房价分开读取
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《新契税法、新新城税法热点问答》明确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》的法定税率为3%–5%。这个区间是法定税率范围,不等于每个交易实际都按同一税率缴纳;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政府在该幅度内确定,应读取当地规定。
缴纳时点同样有明确口径: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。计算购房一次性成本时,应将契税与房价款分开列示,不能把房价数字直接当作含税总支出。
这些口径只说明面积、总价、单价和契税如何形成,不用于判断房价涨跌、预测价格,也不构成对具体房产的评估或买卖建议。